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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9个第三方监测造假案例

    【作业动态】强化联防联控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全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作业

    时间: 2025-01-19 20:57:18 |   作者: 产品展示

    为了有用操控和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10月22日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东胜区分局大气室同内蒙古监测监控中心鄂尔多斯分站对大兴热电展开要点污染源的大气排放手艺监测举动。本次监测旨在经过准确的手艺取样剖析,评价要点排放单位的实践排放情况,保证其契合国家及当地大气污染防治规范。本次举动由...

    产品详情

      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企业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检测.

      但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视频,发现检测工作员进出企业时间比较短,且采样当日为大风天气,不具备采样条件。

      执法人员随即联合检验测试业务专家、法律顾问进行进一步调查,经逐一分析检测原始数据、采样设备及实验室数据,并询问检测工作员和公司负责人查明,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于2024年3月22日开展非甲烷总烃采样时,仅将采样探头放入采样孔内进行了拍照,取得现场采样照片后即离开被检测企业,在未实际开展采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河南宇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2024年9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400元。

      2024年7月10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西平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墙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对该墙材公司做了废气检测。

      但监控视频显示,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于2024年3月7日16时56分进入墙材公司,当日17时35分离开,检测时间仅39分钟。

      经进一步调查,系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工作员于2024年3月7日到达检测现场后,仅进行了拍照取证即驾车离开,未实际开展检测出具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河南绿之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8条第1款的规定。

      2024年8月2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5714元。

      2023年10月,百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3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企业的废气自行监测报告中载明的采样布点不符合规定标准、采样时段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初步判断监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

      这3家企业均委托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第三季度排污单位废气自行监测。

      图为企业在广西固定污染源在监控平台标记“停运”,采样人员在未实际进行现场采样的情况下伪造原始采样数据

      广西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监测技术人员的上述行为,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视测定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解决的方法》第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第1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1月10日,百色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0687万元,对2名主管人员和4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2.18至2.2026万元不等的罚款。

      规范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的重点要求之一,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是监测工作的底线。第三方机构未遵守法律和法规、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开展监测活动,严重干扰了执法部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排污单位规范化管理,性质恶劣。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对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充分的发挥了惩戒威慑作用和教育引导作用,有效提升第三方机构从业人员对环境监视测定重要性与数据造假危害性的认识,倒逼第三方机构和从业人员守法自律、规范发展,实现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助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徐某曾担任某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石材公司的验收监测项目,现为自由职业者。

      石材公司需要开展环境监视测定时,由徐某联系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监测工作。

      但经对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的调查表明,该监测公司第三季度未对石材公司开展监测。

      上图为徐某2023年9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结果;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为石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相同

      上图为徐某于2024年1月向石材公司提供的2023年第三季度检测报告;下图为广西某监测科技有限公司为石材公司出具的2023年第四季度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采样照片相同

      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57条第2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规定,2024年4月23日,贺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徐某处以罚款1.0392万元。

      环境监视测定数据是科学评价企业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客观反映企业污染治理成效的重要依据,是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监测报告是监测数据的主要载体之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17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篡改环境监视测定机构的环境监测报告”,不仅对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要求,也对参与监测工作的其他工作者提出了要求。本案对违反法律和法规、伪造其他监测机构监测报告的个人予以处罚,值得相关从业者警醒。

      排污单位、第三方机构及有关从业者应相互监督,一同营造公平有序的检测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2024年5月23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材料制造公司做现场检查。

      采样人员完成3个颗粒物采样后拔掉烟尘采样仪皮托管让采样仪抽取空气,伪造了2组颗粒物数据的原始记录,并用2个已报废的采样头送实验室检测,以掩饰未更换颗粒物采样头的行为。

      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验测试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0.5万元,对2名采样人员分别处罚款人民币1.76万元和0.995万元。

      2024年1月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北仑某食品加工厂未报批环评、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即投入生产,周边有刺鼻气味。

      查阅验收报告数据显示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与投诉情况不符。

      该公司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的情况下仍组织验收评审,并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于2023年4月通过自主验收。

      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22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7.3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0.5万元,对责任人员胡某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2024年5月25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长兴县某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核查,1月8日、2月2日、3月7日,检验测试公司采样人员在1个小时内一次性连续采集所需水样或未采集实际比对水样,并在记录表填写虚假采样时间,后该检验测试公司根据上述虚假采样时间出具了相应的比对监测报告。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检验测试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7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7万元。

      2024年7月17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东阳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浙江某制药有限公司二季度噪声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

      经核查,该公司员工在天气状况不符合测量条件的情况下仍开展噪声检测,故意不真实填写原始记录,并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检验测试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该公司及现场检测工作员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1.265万元。

      2023年10月25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一个高处采样点未设置采样平台,现场梯子高度也未达到该采样点高度,但检测报告上却存在检验测试数据。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1.5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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