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多乐游戏跑得快 发布时间:2026-01-11 02:48:39
申请人刘某某对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泸州某宾馆擅自分装化妆品的回复》(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举报泸州市某宾馆擅自分装沐浴露和洗发水,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尽到完全调查职责、未充分适用化妆品监管法律和法规、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5年3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根据结果得出,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均未超过有效使用期。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购买订单信息、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购进渠道合法。另,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仅免费供酒店顾客使用,未对外销售,被举报人已就擅自分装行为整改完毕。被申请人亦未收到消费者关于使用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受损的投诉举报。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结果邮寄告知申请人。二、关于未告知申请人法律救济途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不利影响,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未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申请人入住被举报人泸州某宾馆。因被举报人擅自分装沐浴露和洗发露,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要求对被举报人依法查处。2025年3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书》,于2025年3月5日对被举报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发现申请人投诉举报属实,但是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均在有效使用期内,由被举报人免费供酒店顾客使用,未对外销售。被举报人提供了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购买订单信息、供货方资质、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尽到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在现场检查中当场责令被举报人对分装行为进行整改,被举报人当场整改完毕。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擅自分装化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3月10日,被申请人作《投诉举报回复》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书》《现场笔录》《检查记录表》《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涉案沐浴露和洗发水订单信息、生产者营业执照、生产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责令整改复查记录、照片。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是不是应当被撤销。根据争议焦点,本机关评判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有对其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
本案的重点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举报线索是否尽到了调查职责,对被举报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尽到了监管职责。本案中,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搜集了相关证据,责令和监督被举报人当场整改完毕。可见,被申请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职责。在法律适用方面,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适用化妆品监管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观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本机关不予支持。申请人作为消费者,可以依法监督被申请人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但是不能干预被申请人正常履职。如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及其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可以依法进行举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将立案与否的结果告知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于2025年3月5日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于2025年3月10日《投诉举报回复》将调查情况、不予立案结果、适用法律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3月17日签收,被申请人已经完全尽到了告知义务。另外,关于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救济途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其造成了何种不利影响,因此,被申请人未告知其法律救济途径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投诉举报回复》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的《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刘某某投诉举报泸州某宾馆擅自分装化妆品的回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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