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多乐游戏跑得快 发布时间:2026-08-18 22:14:57
被告人席上的王某某和谢某某,本是一对一同生活的情侣。案发前,两人以线上“打假”索赔,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王某某负责查找商品宣传问题、确定下单方式并与商家商谈赔偿;他的女友谢某某则根据安排,参与下单和部分投诉。2024年6月起,两人把目光投向一家线上超市。几个月后,这些购物记录出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这些订单虽然购买了不同的商品,但是下单方式却高度一致:
面对公诉人讯问,王某某避而不答。但在案证据显示,他此前与超市客服多次通话中,每一个独立订单用途逐渐清晰。
后续索赔记录显示,王某某把每一个独立订单都作为一笔单独计算的赔偿依据。按照他提出的标准,订单拆分得越多,累计索赔金额就可能越高。为了继续增加订单数量,王某某和女友又使用了11个手机号和多个账号下单。但在法庭上,王某某辩称,这是为了方便使用优惠券。
璐:你先后通过11个手机号码购买日化品,为什么通过这么多号码购买?王某某: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订单的收货地址也很反常。王某某与谢某某家住山东,但是网购商品被寄送到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酒店前台,随后又通过快递寄给王某某。有些商品甚至没有被实际取用。
璐:你购买的所有商品都是普通日化用品,你在你当地的超市也可以买到,你通过外地酒店购买的方式,你如何解释再通过快递寄到你家里的方式?王某某:
这些跨越多地、拆分寄送的订单商品并没有被使用,两人的真正目的是什么?原来,收到订单记录后,王某某、谢某某二人就以商品宣传含有“生发”“止血”“美白”等表述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商家接到投诉信息后,会联系他们协商处理。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靠着这套投诉、撤诉和赔偿协商的套路,王某某与谢某某陆续收到超市支付和解费用,共计11.65万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王某某与谢某某又购买面膜、眼霜、护发素、卸妆膏等八类商品700余件,并把这些订单集中到一起与线上超市谈赔偿。
当时,超市方没有接受这一方案。王某某提出可以先退款退货,但他强调,退款退货不等于和解,之后仍会投诉、起诉或者要求行政处罚;如果商家想谈赔偿,仍要按照每单500元计算。
这一次,超市方拒绝支付,并主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后认定,商家的相关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4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相关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王某某与谢某某拆分1000多个订单,再到700多次下单后集中索要35万元,这已不是“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引发的偶发纠纷,而变成了王某某的一套反复复制的索赔方式。庭审中的订单记录、电子数据、和解函与客服录音勾勒出四个彼此衔接环节。
本案中,两名被告人购买的并不是某一种生活急需品,而是洗发水、面膜、牙膏、眼霜等多种低价日化商品。它们的共同点是宣传页面中出现了“生发”“止血”“美白”等可能涉及违规宣传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公诉机关出示的电子数据进一步显示,王某某会先查询商品宣传用语、执行标准和相关资质,再决定购买目标。
订单明细显示,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王某某、谢某某分1118个订单购买洗发水、面膜、牙膏等商品,每单只买一件。王某某据此按照每个订单500元提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法增加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在王某某与谢某某眼中,商品本身的价格并不重要,但每多一份独立订单,就可能多一笔索赔,因此持续不断的增加订单数量。
下单后,王某某等二人集中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以投诉、撤诉等手段向超市要挟,索要赔偿。公诉机关查明,2024年6月至11月,超市及相关供货商分别支付1.9万元、1.9万元、5万元和2.85万元,共计11.65万元。相关和解协议不仅写明赔偿金额,还约定撤销投诉、不再追究。客服录音则记录了和解函发送、填写、回收和申请打款的过程。
这套方式被王某某持续复制,陆续共获得了11.65万元赔偿。此后,王某某发现商品相关宣传页面尚未修改,便与谢某某一起换号再次下单,继续投诉索赔。
从分次索赔到集中谈价,从每单500元到“一口价35万”,从寻找宣传问题、逐件拆分订单,到集中投诉、将撤诉与赔偿挂钩,再到复制模式、抬高报价,四个环节首尾相接,成为公诉机关审查两人购买目的和索赔性质的重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家的违法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处置,公诉机关认为,这并不代表索赔者可以把投诉作为施压工具。判断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性质,不能只看商品宣传有没问题,还要把购买目的、下单方式和投诉、索赔再撤诉的过程放回完整链条中审查。订单记录中还有一个更直接矛盾:如果商品问题如此严重,为什么在投诉后仍继续大批量下单?
对于王某某所说的“没有主动报出具体金额”,公诉机关出示的客服录音证据给出了另一份答案。
公诉机关认为,两名被告人已完成批量购买和集中投诉,并提出具体金额,犯罪已经着手,只是因超市拒付、报案而未得逞。法庭调查结束后,控辩双方围绕购买目的、施压方式、既遂与未遂金额充分发表意见。
法官表示,投诉、举报本身是法定权利。王某某等两名被告人之所以触犯法律,在于两人把投诉、行政处罚和诉讼反复用于推动高额付款,并在获赔后继续批量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