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利用天津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燃气锅炉监控点位上传的氮氧化物实测浓度、折算浓度与实测含氧量不符合烟气浓度折算逻辑关系。
根据此线索,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立即会同津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天津市东盛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执法人现场调取该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相关参数时,发现2020年1月17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该自动监测设备工控机中基准含氧量被多次修改。
经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刘某存在多次修改基准氧含量的行为,导致氮氧化物折算浓度降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2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8月5日,天津市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9月1日,津南区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执法人员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对企业组织非现场执法,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实测浓度、折算浓度和实测氧含量等参数的小时值、分钟值进行逻辑分析判断,同时深入企业组织现场执法,迅速调查取证,查实企业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固定证据,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动,确保案件审查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9月21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智能分析模型,发现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排污口自动监测数据于9月20日18时起大幅降低。
通过调取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及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于9月20日17时至19时许在废水排污口对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进行可疑操作。
经查,该公司厂长李某于2021年9月20日傍晚在废水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底部加装PVC水管,意图在水质异常时通过注入清水稀释,降低自动监测数据,改造过程中导致2021年9月20日17时40分至19时05分无法正常采集水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告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5月10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晋江泉荣远东水处理有限公司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福建省生态云平台综合排污许可、自动监测数据、公司制作情况、排放特征等信息,分析异常线索,并指导各地建立异常数据告警机制,推动精准查办自动监控数据造假案件。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此案为典型,联合晋江市人民法院共同制作发布了对环境造成污染司法预警书,通过“点对点”的方式来进行社会预警、生态普法,引导排污单位切实做到以案为镜、以案为戒,增强了排污单位生态法治观念,不仅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更有助于打造生态环境保护共治共享新格局。
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企业污染源智能监管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结合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发现永嘉县尊宝铁丝有限公司于10月27日、11月8日上传平台的COD自动监测数据连续二十多小时出现恒值的情况,查看视频监控发现同时段该公司排放口废水颜色由浑浊到清澈,有规律地进行交替变化,自动监控站房内也有工作人员对COD自动监测设备做过手动操作。
经查,该公司担心自动监测数据超标,遂擅自手动停止COD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通过在污水池里暗埋的自来水管,释放自来水稀释废水后进行排放,直接引发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2021年11月13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永嘉分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相互配合、深入排查,依法对该公司负责人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刑事拘留,2022年2月,永嘉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该案成功侦破,采取了三步并进的方法。一是线上线下同步跟进。先通过线上平台非现场检查掌握违法犯罪线索,再采取线下现场突击行动查实违法犯罪证据;二是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同步跟进。该案侦破过程中,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开展立案侦查,生态环境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快速高效锁定违法嫌疑犯与相关违法犯罪证据;三是案件后续同步跟进。公安部门积极与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对涉案人员深入排查,防止缩小追究刑事责任人员范围。
2021年11月9日,在重点排污单位非现场环境监管专项行动中,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发现恒赫鼎富(苏州)电子有限公司接管排放水部分水质指标监测值长时间无变化,与其生产工况、排污情况不符,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开展突击检查。
经查,该公司系苏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所在地属于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总磷是重要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考核指标。
该公司EHS部门负责人沈某、EHS工程师张某伙同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仲某,多次用准备好的达标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导致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经采样分析,该公司实际排水总磷浓度值、pH值均高于提前配制水样浓度,且pH值超过排放标准限值。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允许超出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和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2022年1月11日,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线上常态化巡查,精准查找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综合现场检查和视频监控等,固定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证据,及时启动行刑衔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与当地检察院、法院及时沟通,对“两高司法解释”中污染自然环境罪的适用情形作了有益探索,将太湖流域总磷控制区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总磷污染物的行为列入适合使用的范围,对打击特定区域特定排污者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具有启示意义。
2022年8月18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泰安市重点排污单位宁阳县泰新煤矸石砖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V6.0平台显示该公司制作状态标记为停产,自动监控设备状态标记为监测设备停运,与企业真实的情况不符。
经查,该企业于2022年4月正式恢复生产,排放废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维人员、数采仪设备厂家于2022年5月对自动监测设施来维护,并具备运行条件。
但该企业经营者陈某某在明知污染源启动前应启动自动监测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将公司制作状态虚假标记为停产,并人为断开数据采集仪电源使自动监控数据无法上传监控平台。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第1款“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其中,重点排污单位理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5日,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宁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近年来,山东省逐步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细化了安装、传输、运维、标记、管理有关要求,通过锁定参数、取消数据改动功能、取缔工控机,对设备正常运行操作的流程全程记录,实现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动态管控。
使得通过植入软件、修改参数、改动设备等手段,实施非法篡改、伪造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备等行为难度大增。
在上述管控方式下,少数企业只能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违法痕迹较为显著的方式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更容易发现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固定违法犯罪证据。
湖北省环境执法监督局根据前期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异常数据筛查和跟踪监控情况,发现咸宁市祺乐针纺印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14日、16日、19日、23日、24日等多个时段,COD自动监测设备修正值在-30至-100之间变化,疑似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1年12月24日,湖北省执法局会同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做了现场突击检查,并组织对其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进行了执法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总排口废水中COD浓度均超过排放限值0.02倍、0.08倍、0.02倍。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涉嫌利用自动监测设备内嵌软件,篡改生成虚假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
相关嫌疑人在多个时段将摄像头转向墙壁,并进入COD自动监测仪隐藏的软件更改数值范围,修正COD偏差值从-30至-100,设定COD浓度值为30mg/L至100mg/L,更改后的数据上传至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
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在提取数据中发现多个文件数据存在通过人为修改COD修正因子导致每升废水含氧量与实际数值不一致的现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2022年3月25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赤壁市分局依据《刑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4月25日,赤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对陈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挖掘异常线索,提前精准锁定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打击了经过仔细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环境违法犯罪,充分体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等平台在办理大案、要案中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2022年3月,攀枝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自动监控网络巡检发现,兴辰钒钛有限公司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被遮挡,存在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
3月10日,在多方调查基本锁定违法线索基础上,市生态环境执法和公安部门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为保证案件顺利查办,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在四川省总队业务指导下,对现场证据固定、调查询问重点、影像资料收集等进行专题部署,联合公安机关及时控制涉案嫌疑人,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生产车间污水处理设备、标排口等进行固证和采样送检。
经查,该公司生产车间外排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氨氮处理效果不稳定,自动监测数据出现超标,该单位谢某某、雷某为避免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有意遮挡自动监测站房视频监控,向自动监测设备分析试剂内注入清水稀释试剂,使测定结果降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39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2年3月11日,攀枝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刑法》第3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谢某某、雷某等涉案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数字赋能实现精准执法,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异常情形的分析判断,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开展精准检查。依托行刑衔接的联动机制联合办案,推动案件高效处置,形成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